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三条有效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