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不得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使用粘土砖。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