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家投资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能耗测评。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