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家投资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能耗测评。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