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