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