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既有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及外形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大型公共建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