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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备条件的,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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