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