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