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净月潭风景区边界外延600米区域为规划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内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净月潭风景区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开矿、采砂等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