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