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