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数据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数据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