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动本行政区域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数据目录,组织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对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等更加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