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八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