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大数据工作,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