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领域省际交流合作,加强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数据融合发展应用等机制对接,发挥大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