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