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推动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领域融合应用,发展智能支付、数字化融资等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加快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借助数字技术手段,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全生命周期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