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数据、有条件开放数据和不予开放数据。

属于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属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开放条件、开放范围、开放方式和使用用途等信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向申请人开放。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

开放的数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