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三十四条有效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