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