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许可、审批、登记等事项,可以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