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数据、有条件共享数据和不予共享数据。
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共享清单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报送省公共数据平台,省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无条件提供相应访问权限。
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数据使用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申请,由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属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