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相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其共享请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