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

市级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