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公共数据平台,健全公共数据平台辅助决策机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工作,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要求,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有效对接,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迁至省公共数据平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