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
依法保护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使用数据资源、转让数据权益、经营数据产品获得收益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