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慧农业、农村电商基础设施,推动农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形成热点地区多网并存、边远地区一网托底的移动通信网络格局,结合实际推动农村公共移动网络、光纤宽带接入网络、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