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