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数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