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工信、文物及档案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