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