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