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依法保护、规范管理、科学利用、永续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