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具有重要影响的党史人物及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遗物和纪念设施;

(三)重要工业遗产等产业遗产核心物项;

(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资源;

(五)重大事件、重要事迹等;

(六)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七)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