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同级宣传部门牵头,组织、统战、网信、党史、档案、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文物、地方志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公开公布、督促检查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