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党史馆、军事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影)像资料和有关实物等红色资源的征集、收购。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