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权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没有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无保护能力的,由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