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资源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权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没有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无保护能力的,由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