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红色资源保护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

(二)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

(三)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保护标识和纪念标识;

(五)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