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红色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其他文献、手稿、声(影)像资料和有关实物,按照各级红色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保护管理。搬移、展示、修复或者借用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确保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