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内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建设控制地带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进行综合整治,使环境氛围与红色资源主题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