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