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企业申请设立应当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有关事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办结企业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和公章、发票、税控设备免费申领等事项。依托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推进企业设立智能审批,提升审批效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