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有关经营许可事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