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子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条件。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