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