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措施的评估和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