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鼓励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先行先试和探索创新。对于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一)决策和程序符合规定;(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