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公布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告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