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