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有关部门应当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